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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时间:2023年7月11日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设立、建设、考核,加强全周期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了《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6章22条,包括总则、创建申报、批复设立、建设管理、考核评估、附则以及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总体方案编写指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两个附件。
《管理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创建示范活动规范管理的最新规定,规范了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设立、建设、考核等有关要求,细化了有关程序;明确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示范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对示范区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压实各方责任;提出了在年度总结评价的基础上,建立有奖有罚的激励约束机制、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形成示范区全周期闭环管理;制定了示范区总体方案编写指南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细化了示范区申报及考核评估要求。
《管理办法》的印发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区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力有序有效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发展和安全水平。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自然资源部 时间:2023年7月6日
近日,为进一步做好临时用地监督与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全面掌握各地临时用地情况,加强临时用地监管,自然资源部开发了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在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临时用地信息上图入库。临时用地日常监管和土地卫片执法、自然资源督察、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中涉及临时用地的,以系统信息为基本依据。系统中没有上图入库信息的,不予认可为临时用地;上图入库信息经查核,不属于临时用地的,及时指出,整改处理。上图入库的临时用地范围,是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上的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上临时使用土地的,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
《通知》明确,2022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临时用地应当全部上图入库。对于此前发生的存量临时用地,区分情形后补录信息。以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临时用地图斑为底数,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临时用地现状分类研究处置,该上图入库的及时补充上图入库。属于本通知下发前临时用地已使用完毕、并完成复垦且验收合格的,不再补录信息;属于目前仍在规定的使用期内使用或复垦期限内未复垦的临时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23年底前将临时用地信息在系统中上图入库,完整填报相关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耕地与其他地类矢量数据、土地复垦验收资料、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及使用情况等信息;属于超出规定使用期限仍在使用或未复垦的,补录信息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限期整改,严格按照临时用地规定履行复垦义务;属于实际已经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临时用地不再补录信息,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台账,纳入违法用地进行处理。
《通知》提出,要做好临时用地政策衔接,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超过2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不再进行土地复垦,相关土地复垦费用退回,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按违法用地处理。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通知》要求,强化临时用地监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把关临时用地上图入库信息,确保信息填报及时准确,对于信息补录、修改量大且排在本省份前列的市(县),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定期梳理分析单个项目临时用地规模明显偏大、未按期完成土地复垦等异常情形,监督临时用地审批信息公示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督促整改;监督管理中,发现违法违规审批临时用地或者批后改变临时用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问题的,要严肃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系统中核销临时用地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间:2023年7月13日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对地方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城市更新实践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对进一步做好城市更新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要坚持城市体检先行,将城市体检作为城市更新的前提,建立由城市政府主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把城市体检发现的问题短板作为城市更新的重点,一体化推进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工作。
《通知》强调,要发挥城市更新规划统筹作用,依据城市体检结果,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系统谋划城市更新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措施,统筹推动城市更新工作。强化精细化城市设计引导,将城市设计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手段,完善城市设计管理制度,规范和引导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探索优化适用于存量更新改造的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程序和技术措施,构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通知》指出,要创新城市更新可持续实施模式,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加强存量资源统筹利用,健全城市更新多元投融资机制,建立政府、企业、产权人、群众等多主体参与机制,鼓励有立法权的地方出台地方性法规,完善土地、财政、投融资等政策体系。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防止大拆大建,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城市更新工作各领域和全过程。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城市更新工作牵头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的组织机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破解难点问题,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时间:2023年7月11日
近日,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持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89元,今年新增的人均5元经费重点支持地方加强对老年人、儿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20年—2022年累计增加的人均1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经费,继续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有关工作,重点支持地方做实做细对65岁以上老年人等新冠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服务,加强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按照服务规范提质扩面,优化服务内容等工作。
《通知》提出,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种类和数量总体不变,各地要重点在巩固做实现有项目、改善群众获得感和感受度等方面加强工作。一是明确年度绩效目标,加强项目绩效管理,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二是强化“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三是提升对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的服务质量。四是提高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利用效率和质量。五是统筹做好基层疫情防控。六是充分利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实做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通知》提出,在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方面,各地要进一步摸清辖区65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底数,建立并动态更新台账,广泛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宣传。要做实老年人健康体检,根据体检结果做好健康评估和分类指导,加强后续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健康咨询、健康管理等服务。在儿童健康管理方面,做实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和0~3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强化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和咨询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儿童超重和肥胖的预防、眼保健和近视防控、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和干预。
《通知》明确,一是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中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相应的经费额度,家庭医生(团队)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为签约的重点人群和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提供相应的健康管理服务。二是推进打通电子健康档案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2022年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探索完善以服务结果为导向的评价和资金拨付方式,加强经费管理和使用。探索建立绩效评价常态化机制,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落实情况以及乡村医生补助落实情况、绩效目标落实情况、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质量和效果、电子健康档案利用效率和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